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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费,慈善组织到底该不该收?

2020-03-16 16:12   来源: 互联网

岁末年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湖北武汉爆发并扩散至全国各地。从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到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举国奋起,齐心协力抗击疫情。为动员全社会慈善力量支持疫情防控工作,湖北及民政部在年初先后发文指定湖北省红十字会、湖北省慈善总会、湖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武汉市慈善总会、武汉市红十字会五家有政府背景的机构接收疫情防控款物,并要求除定向捐赠外,原则上服从湖北省、武汉市等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指挥部的统一调配。

但很快,湖北及武汉的红十字会因捐赠物资发放缓慢、分配不公等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受到媒体和网民的口诛笔伐,纷纷指责红会的能力太弱,担不起抗疫重任。甚至有网友质疑,武汉市红十字会从捐赠物资中收取服务费,以至于武汉红会不得不出来辟谣,声明自己并没有收取管理费。然而,质疑和争议并没有就此结束。网络上对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能否收取管理费一事的讨论此起彼伏。很多网友表示难以理解,认为自己的捐款应该全部用于慈善,不应该被当作管理费;当然也有不少网友对慈善组织收取合理的管理费表示理解和支持,指出慈善组织也需要支付各种工作成本,全职人员并非义工,也需要工资养活自己和家人。

慈善组织管理费为何这么招人恨?

【管理费是什么?】

管理费,准确说是管理费用,在2016年公布的《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中,有如下定义:慈善组织的管理费用是指慈善组织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保证本组织正常运转所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理事会等决策机构的工作经费;

(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

(三)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关于管理费的争议,实际上由来已久,正反双方经常在现实中或网络上唇枪舌剑,争得面红耳赤,但经常谁都说服不了谁。部分公众始终不理解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的做法,存在抗拒心理或抵触情绪,怨念颇深,甚至到了恨之入骨的地步。为什么公众对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会这么招人恨呢?我想原因可能有三:

第一,公众对管理费存在误解和偏见

当下很多人的认知还停留在传统个人慈善的层面,对职业化和专业化的现代慈善认知不足,对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存在误解或偏见,故而以传统慈善模式中个人向个人直接捐款(所需成本较低,个人就可以承担起)的标准要求慈善组织,希望自己的捐款百分百到达受助人手中,不应该作为工作经费或用于发放工资给员工,但这显然是一种很不合理性的期待;有些人甚至指责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是一种“雁过拔毛”的腐败行为,或者慈善组织认为收取管理费的做法是把慈善当成了赚钱的生意,背离了慈善宗旨。

而在公众之中,还存在这样一种误解:慈善是有钱有闲人士做的事,认为从事慈善事业的人应该是那些赚够了钱、实现了财富自由的富人群体,或者是吃穿不愁没有经济压力的退休人员,所以对于在慈善机构领工资的专职人员,有些人甚至会举起道德大棒,指责他们动机不纯,是借慈善名义来骗(赚)钱的,是在作恶;进而要求慈善组织员工像义工一样无偿服务,自行承担所有成本,这种期待实属道德绑架,当然也是非常不合理性的。

其实,只要做事就会有成本,慈善组织也不例外。慈善组织在运营中也要像企业一样支付房租、活动场地租金、差旅费、办公家具与设备、耗材购置费用、宽带费等等;同时也需要雇佣全职或兼职人员,并为其发放工资福利,购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还要花钱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作为慈善组织的员工,他们和你我一样都是平凡的普通人,不可能像神仙一样不食人间烟火,如果单靠道德和热情来工作,必然是不可持续的。由于收入微薄,养家糊口都可能有困难,更不用说买房买车,过上体面的生活,许多年轻人被迫选择离开,心有不甘地离开自己曾经热爱的慈善事业,转身另寻谋生之路。但坚持留下的人,工作还得继续干,只是面对公众甚至机构志愿者的误解和质疑,大家也很无奈,心里很苦,特别委屈。

虽然对很多个人来讲,慈善是一种道德行为,但对慈善组织来讲,所有行为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即可,这也是慈善组织最基本的底线。如果慈善组织不给员工发工资,或许会有人求之不得,视为理所当然。但却是违反劳动法的非法行为,员工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慈善组织不仅要赔偿员工,承担法律责任,自身名誉也会受损。所以,如果有人发现慈善组织存在违法之举,并且手里也掌握了实锤证据,直接向民政部门举报就是了;但如果有人非要站在道德制高点吹毛求疵,找出各种借口反对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我只能说:道德洁癖是一种病,请自行治愈。

第二,慈善组织透明度有待提升

很多慈善组织在做信息披露时因为太过笼统,不够细致,使得公众搞不清楚慈善组织在行政办公、工资福利方面的支出到底有多少,是否合理。加上个别机构和名人以零成本、零管理费为噱头高调宣扬,吸引公众捐款,却故意隐瞒工作成本由发起人或第三方承担的事实。这种既不透明也不诚实的行为,进一步强化了公众对管理费的误解和抵触情绪,同时也使那些正常收取管理费的组织受到质疑或不被信任。这种不利于行业生态健康发展的不正当竞争方式,自然也受到很多行业人士的谴责。但是,公众的误解或负面认知,短期内仍然难以消除。

可能是整个行业的公信力不佳,很多人拒绝信任慈善组织,也不愿去了解慈善组织到底是怎么运作的。比如,就算慈善组织详细公开了管理费的用途,有些人仍然会坚持认为慈善组织不该收管理费。有些人,他知道慈善组织要开展工作就需要收取管理费,甚至支持慈善组织专项筹集管理费,但他就是不希望自己的捐款被用作管理费。所以,想要公众理性地对待慈善组织的管理费,慈善组织自己必须先理性起来,认认真真、一丝不苟地做好信息公开,也要高度重视可读性或通俗性,以便让公众看得明明白白、真真切切,而非雾里看花,越看越糊涂,越看越生气。

第三,部分慈善组织收取管理费不合理、不合规

按照慈善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慈善组织可收取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注意,并非单项捐赠资金的10%),但必须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另外,慈善组织因登记形式、净资产及有无公募资质的差异,管理费的上限也存在差异。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有关条款,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0%,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年度管理费用不得高于当年总支出的13%。不具有公募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则按上年末净资产的不同,对年度管理费用上限分设了12%、13%、14%、15%、20%五档。还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管理费用低于20万元的,不受上述年度管理费用比例的限制。而且也允许慈善组织和捐赠人通过协议约定单项捐赠财产的管理费用比例,但年度管理费用不能超过规定比例。

在实际操作中,慈善组织存在乱收管理费的现象,这又进一步加剧了公众对管理费的抗拒心理。比如一些官办机构在有政府财政承担工作成本的情况下仍然收取较高的管理费。尤其是发生丑闻时,公众的不满和愤怒往往会指向管理费,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

还有一些慈善组织直接按《慈善法》规定的上限收取管理费,貌似合法,但实际上并没有什么计算根据,只是想多收钱罢了,违反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比如上年总支出1亿元,按10%的标准,慈善组织可以收取1千万元管理费,但实际支出的工作成本可能只有500万元;甚至也不管上年总支出有多少,一律按上限收取管理费。所以,如果管理费收取比例高于实际支出,在机构获得大量捐款时便会有巨额的管理费冗余,然后就有可能进入机构的“小金库”,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就可能出现做假账、违规发放高福利、挪用或私分公款等腐败现象。

管理费之争的实质,是传统与现代慈善文化的冲突

时至今日,中国慈善不缺爱心,不缺钱,甚至也不缺监督,最缺的是务实、理性的慈善理念!关于管理费的争议,表面上是当下中国慈善组织整体发展水平处于初级阶段,存在透明度低、专业性和规范性有待提升等问题,与公众的期待、现实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和矛盾;但深入来看,此争议也代表着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之间的文化冲突。

简而言之,二者的区别在于:传统慈善,更多关注的是困境中的个体,以及施助者个人的人格魅力或道德特质;现代慈善则更关注困境群体或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组织的职业化、专业化、有效性和公信力,同时注重公众参与和社会倡导。

实际上, 传统慈善与现代慈善之间的冲突并非你死我活的争斗,而是不同慈善理念和模式在共存中磨合,相互促进、优势互补的一个发展过程。 毕竟,无论传统还是现代的, 慈善皆源于人们对生命及世界的爱 ,也是慈善得以存在和成长的原动力;无论传统抑或现代慈善,都指向同一个目标——人与人之间,人与世界万物之间的和谐共生。


责任编辑:胡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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